委托机关: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法定代表人:黄水彪
受委托单位: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(南平市卫生健康监督所)
法定代表人:张辉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九十四条及《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经研究,决定将委托机关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委托受委托单位行使。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委托执法范围
南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。
二、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
受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,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:
(一)按照卫生领域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文件的规定,对委托区域内的公共场所、生活饮用水、学校卫生、医疗卫生、妇幼卫生、职业卫生、放射卫生、传染病防治、消毒产品、餐饮具集中消毒、血液安全、人口与计划生育和中医药医疗服务等行使监督检查权。在检查时,发现违法行为的,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,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、抽样检测、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;
(二)对委托区域内违反卫生健康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单位、个人实施监督管理,对行政处罚案件予以立案、调查取证、组织听证、合议、审查、提出处理意见,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等;
(三)对接使用网上行政执法平台,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;
(四)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技术服务指导和服务,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、培训;
(五)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;
(六)协助做好辖区内卫生健康监督员的聘任,并负责做好卫生健康监督员的培训、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;
(七)负责委托机关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项。
三、委托期限
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。
四、委托要求
(一)被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,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,接受委托机关监督;
(二)被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;
(三)行使委托行政执法的卫生执法人员,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,持有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《行政执法证》。
五、其他
1.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;
2.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,执法体制改革等发生重大变更,需要对委托的具体事项、权限、责任等内容进行调整的,应当重新签定委托协议;
3.本委托书签订生效之日起,原2023年3月30日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同时失效;
4.本委托书一式三份,委托机关和被委托单位各执一份,抄送市司法局备案一份。

闽公网安备:35070202100087号